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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量刑标准

发布时间:2020-04-10

    案件详情:

    被告人陶某欢的女儿陶某雅自2016年1月6日起在山西省洪东县人民医院住院。当她于同年3月31日再次入住洪东县人民医院时,她陷入了昏迷。同年4月1日17时左右,陶某雅在抢救后死亡。医院急诊科主任立即向医务科主任报告了情况。医院副主任、医学部主任、办公室主任及时赶到病房了解情况,并看望了陶某雅等死者家属。建议先把死者的尸体放在停尸房。经按规定协商有关事宜,陶某欢等人不同意。

    该院立即将情况通报山西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当日19时50分许,该调解委员会临汾工作站副主任到现场了解情况,并告知陶某欢等人先将死者尸体妥善安置,尽快恢复医院正常工作秩序,之后根据相关规定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被陶某欢等人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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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后,陶某欢及其子被告人梁某万纠集亲属将死者尸体从病房推出,停放在医院急诊大厅内,又带领亲属将租赁的冷冻棺搬放到急诊大厅,将尸体放入冷冻棺内并设置灵堂,陶某欢还将候诊座椅搬至冷冻棺旁摆放遗像、香案、祭品等物,造成急诊大厅秩序严重混乱。

    次日10时左右,调委会临汾工作站主任再次与陶慕欢等人进行了调解,但仍无济于事。当天下午,公安人员接到洪东县人民医院报案后,赶到医院劝说陶某欢等人。陶某欢不听劝阻。20时,陶某欢指示陶某欢将死者遗体从冷棺中取出,放在急救室的分诊台上,然后将遗体带回冷棺中。5日10时许,公安人员将陶某欢、梁某万等人带出急救室。

    案件分析:

    法院裁定被告陶某欢和梁某万聚集很多人在医院急诊大厅停放尸体,设立私人哀悼大厅,烧香了几天,和死者的尸体放在分诊台,扰乱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严重的情况下,他们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的集会人群扰乱社会秩序。在陶某欢、梁某万被绳之以法后,他们能够如实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梁某万的作用相对较小,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判处被告人陶某欢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被告梁某万被判入狱三年,缓刑三年。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判决已于2016年11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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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刑事辩护网小结:

    医学和医学技术的发展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它不能阻止死亡,有时也很难推迟死亡。面对亲人的死亡,逝者的亲属必然会感到悲痛,但他们不能将这种悲痛转化为愤怒和仇恨,而这种愤怒和仇恨可以发泄到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身上。即使死者家属认为医生治疗不当,也应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而不是非法停尸房、设立灵堂、悬挂横幅、封锁医疗机构大门。这只会严重扰乱正常的医疗秩序,影响其他患者的权益。该病例是一个典型的人群聚集在医院急救室,影响了危重病人的抢救。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陶某欢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体现了对此类严重扰乱医疗秩序犯罪的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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