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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6-08-20

    案件详情:

    2015年2月21日(农历1月3日)17:00左右,被告人夏某行酒后乘坐苏NF9673号公交车,因换票问题与司机韩武发生争执。随后,在省道324号官墩段行驶至98K+20M时,被告人夏某行不顾司机乘客的生命安危,上前拉动司机韩武及方向盘,导致行驶中的客车滑出失控。司机韩武(音译)看到这种情况,紧急刹车。公共汽车撞到路边的一棵树后停了下来。右侧镜子损坏。车上坐满了乘客,幸运的是没有人员伤亡。

    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夏某行的供述,证人韩某五、井某南、井某北、井某东、井某西、井某一、井某二等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收条,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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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分析:

    沭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夏某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夏夏归案后,如实认罪,积极赔偿车辆维修费,并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夏牟行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两个月。

    夏某行不服一审判决,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上诉人夏某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未造成严重后果,构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上诉人夏某行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申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无效,不予受理。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恰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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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刑事辩护网小结:

    这本来只是一次非常普通的旅行。最初只是去蔬菜市场,买些家常菜,准备午餐和晚餐;本来是高高兴兴去上学的;原本赶着去公司完成今天的工作,却因为一个陌生人的无谓争执可能成为人生最后的单行道。自己的生命很重要,别人的生命也很重要。你可以鄙视自己的生活,但请不要取笑别人的生活。如果你珍惜自己的生命和自由,就不要让自己因为冲动而成为囚犯。

    夏某行驾驶车辆时殴打公交司机,客观上做出了翻车、与其他车辆、行人相撞、造成严重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等可能导致车辆失控的危险行为。他的行为是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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