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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井某在运输假冒“XX”商标的酒和瓶盖时被当场抓获。经刑事拘留后,其家人委托律师周志文为其辩护。井某不是制片人也不是卖家。他只是一个运输人员,他主动归还被盗物品并收取罚款。他有忏悔等辩护意见。法院采纳了从轻判决的辩护意见,判处井某伪造注册商标罪,判处10个月。在作出判决的那个月,井某在服刑后被释放。
案件详情:
10点钟在晚上9月19日,2017年,公安警察抓住了小货车由被告经在收费站东升高速公路的入口东升镇,中山市,并缴获了252瓶盗版某些葡萄酒和假冒“XX”商标在现货有409葡萄酒瓶盖,和一个酒瓶的缴获了252瓶和包装盒子都标有“XX”和“XXXXX”。公安机关还在被告人京驾驶的面包车中缴获了10384元现金。经中山市东胜镇价格检查所鉴定,涉案侵权产品价值105,840元。
对公诉人指控的罪行的事实和指控没有异议。井某有以下从轻情节:
1.井某并不是假冒洋酒的生产商或销售商。他只是参与了协助运输。他在假冒注册商标的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是一个从犯。
2.涉及商标侵权的外国葡萄酒全部被查封,没有流入社会,也没有给商标权人和社会造成实际损害。
3.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认罪,有较好的认罪态度和真诚的悔改态度。
被告人至今日开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认罪态度较好。其次,被告人通过这次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对自己行为深感悔恨,愿意痛改前非。
4.被告愿意主动缴纳罚金,将其社会危害降到最低。被告到达案件现场后,了解了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表示愿意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缴纳罚款,并愿意尽最大努力将自己对社会造成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5.被告是初犯或偶然犯。
被告以前一直是遵纪守法的公民,从未因违法违纪受到过刑事处罚。这一次也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是初犯者或偶犯。
6.自被告人于2017年9月20日被刑拘以来,已经超过了9月份。在此期间,被告已经意识到通过学习法律,他的行为的危害性,受过良好教育和真诚的对他的行为表示懊悔,没有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可以看出,刑法的教育功能得到充分发挥,和它没有社会的危险。
庭审后,法院裁定井某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罚款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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