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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不缴纳税款,逃税罪如何量刑?

发布时间:2019-03-02

    导读: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个体户、私企业主产生,但是由于各地文化程度,普法程度的不同,很多个体户、私企业主有侥幸心理,少缴甚至不缴纳税款。这些做法是否会构成逃税罪呢,以及逃税罪如何量刑呢?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个体、私营企业主。但是,由于不同地区文化水平和法制普及程度的差异,许多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存在着侥幸心理,少交甚至不缴税款。这些行为是否构成偷税行为,对偷税行为的处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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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详情:

    2012年1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刘某某在经营铁选厂期间未进行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51570元,占应缴税款100%。被告人刘某某收到灵寿县国税局下达的催缴通知书后仍拒绝缴纳税款。

    2013年10月22日刘某某补缴税款51570元。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应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文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所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法院判决:被告行为构成逃税罪

    案件分析:

    2012年1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刘某某在经营铁选厂期间未进行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51570元,占应缴税款100%。被告人刘某某收到灵寿县国税局下达的催缴通知书后仍拒绝缴纳税款。2013年10月22日被告人刘某某将欠51570元的税款全部补缴。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开铁选厂期间,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其行为以构成逃税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被告人陈文会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将所欠税款全额补缴,未给国家造成损失,在庭审中被告人陈文会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量刑时予以考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逃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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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规定:

    什么行为是逃税罪,如何量刑?

    偷税罪是指纳税人以欺骗、隐瞒等手段进行虚假申报或未申报,漏缴税款偷税数额较大,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行为。扣缴或少缴代扣代收税款,数额较大的,可以处以两项偷税行政处罚。

    纳税人采取欺骗或隐瞒虚假声明或税收申报失败,和逃避支付大量的税收和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或者拘役,和罚款;数额巨大,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方法未缴或者少缴代扣、代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前两款行为已实施多次未处理的,应当计算累计金额。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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