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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未成年判多少年?

发布时间:2018-02-18

    案件详情:

    2013年12月19日晚23时许,被告人田某强与另一案被告人柳某一及几个朋友约了本市某中学的几个女孩子包括本案被害人武某依等人一同从永安市某乡镇乘车前往永安市兰博基尼国际娱乐会所,被告人田某强同被害人武某依等人在会所509包间内饮酒唱歌至次日凌晨。然后,被告人田某强带被害人武某依等人准备到永安市永春宾馆入住时,见被害人武某依醉酒摔倒在地,遂萌发强奸被害人武某依的意图。之后被告人田某强将被害人武某依带至永安市燕江国际商务酒店907房间,在明知被害人武某依系初中学生,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与被害人武某依发生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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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分析: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强违背妇女意志,趁受害人醉酒无力反抗时发生性关系,且受害人为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并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某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属累犯,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田某强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并向受害人钟某及其父母道歉,积极赔偿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认罪态度较好,悔罪程度较深,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田某强及其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田某强辩解其不明知被害人钟某不满14周岁的理由,从其在公安的交待及其它相关证据能证实,被告人田某强对受害人的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在校生等观察,其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受害人可能是幼女,因此应当认定其“明知”对方是幼女,故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田某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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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刑事辩护网小结:

    这是一起性侵犯和醉酒女生的强奸案。案发当晚,被告人和其他几名在校女学生利用老师晚自习和考试的机会,擅自离开学校,到市内KTV喝酒唱歌,直到凌晨。在本案中,被告人利用武某依醉酒的情况劝阻其他女童,带她们到酒店通奸,对她们造成了极大的身心伤害。这起案件提醒我们,打击针对女学生的性侵犯既需要“惩罚”,也需要“预防”。女生宿舍外管理真空、校园外不安全因素、女生安全、自我保护意识教育、性教育等方面值得家长、学校和社会反思。有必要增加女孩的监督和法律宣传教育,并专注于培养女孩的自信、自我完善、自我保健和自爱意识,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抵制诱惑,学会使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避免悲剧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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