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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该如何量刑?

发布时间:2020-08-09

    被告曾,男,汉族,出生在8月28日,1978年在梁平县,重庆市,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城镇村庄×××号在梁平县,临时住所××泉州市,福建地区×××街社区××××道路数量××××的房间。2014年12月17日被捕。现在押注。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泉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被告人曾繁潮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2015年12月14日,发布《刑事判决书(2015)全兴初字第100号》,认定被告人曾樊超贩运、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其全部个人财产。宣判后,曾繁超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30日依法开庭审理,发布刑事裁定书(2016)闽兴中第66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审查案件,讯问被告人。审查现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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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核:

    1.关于毒品贩运和运输的事实

    2014年9月21日,被告曾,为了从毒品交易中获利,和“小艾”(具体身份不详)聘请了Lei帮派(曾在另一个案件中被判刑)曾驾驶黄海汽车郑汉生,广东省陆丰市城市(在另一个案例判处)购买药物。据郑汉生介绍,23日,曾繁潮从陆丰市甲子镇李木晶(潜逃)处以12万元购得约6公斤冰毒。当天下午,曾繁潮、雷刚、“小爱”带着所购药品驾车返回福建省泉州市。他们在深海高速公路粤闽收费站被公安人员拦截。雷刚被逮捕。曾繁超和“小爱”逃走了。公安人员当场从曾范超等人驾驶的汽车中缴获冰毒5,962.28克、含麻黄碱红胶囊43.7克、含冰毒绿块1.54克。

    上述事实包括物证如冰毒和电子天平在第一次和第二次质证实例试验,药物识别意见,现场检查,检查,识别成绩单、道路监控录像截图,和另一个被告的供词帮派和车辆信息查询记录证实了二审庭审质证,而郑汉生因介绍被告人曾繁超购买药品而被判处重判的刑事判决也有证据证实。被告人曾繁超也认罪。足以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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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贩毒事实

    于2014年11月2日至9日,被告曾在临时住所的房间,泉州市,并多次郭日报报道,王和张(被告在同一案件中被判刑)和吸毒者陈和其他销售总计90克冰毒和0.2克冰毒药片(俗称“马古道”)。

    2014年11月10日22:00左右,公安人员在上述暂住所楼下逮捕被告人曾范超,并在一辆本田汽车中缴获甲基苯丙胺类毒品100.42,该本田汽车的商标为Minxx。在曾暂住室缴获2419.82克甲基苯丙胺。在曾繁超到达案发现场后,他协助公安人员逮捕了张、郭斌杰和王建芳。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明知是毒品而非法买卖毒品,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曾是共犯贩毒、运输毒品罪的毒品所有人,并雇佣另一被告人雷刚运输毒品。他扮演了主要角色,是主犯。他应该按照他所参与的所有罪行受到惩罚。曾买卖、运输毒品数额巨大,造成巨大社会危害,犯罪极为严重。此外,他在逃亡期间还多次贩卖毒品。具有主观恶意、人身危险的,应当依法处罚。虽然曾在同一案件中协助逮捕了被告人,但他有有功情节,但法律并不足以从轻处罚。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可靠、充分,定罪准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是合法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46条、第250条的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第350条(1)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应用刑事诉讼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这项裁决如下:

    批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闵兴中第66号,维持对被告人曾因贩毒运输、剥夺政治权利、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罪判处死刑的刑事裁决。

    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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