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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他人到什么地步会判处死刑?

发布时间:2019-02-25

    被告人陆毅,男,汉族,1995年6月1日出生,湖北省方县人,高中学历,农民。2017年7月21日被捕。现在押。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曲靖市人民检察院起诉被告人陆毅故意伤害罪一案。2018年2月26日,发布(2017)《运03行初民事判决书》第142号,判处被告人卢艺术犯罪分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宣布后,陆毅提起了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2日依法开庭,发布刑事判决书(2018)云行中第528号,维持被告人陆毅的原判,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审查案件,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审查现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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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确认:2017年5月30日,受害人孙(24岁)在云南省曲靖市被骗到同案被告陈家杰的传销室(被判刑)。同年6月12日,为了迫使孙1加入传销组织并服从管理,陈家杰邀请了另一传销室的被告陆毅对孙1进行了体罚。当天下午3点,陆毅集合了自己的传销窝点,赵坚、葛云峰和朱华辉(全部被判刑)被押到了出租房的第3层。曲靖市麒麟区XX村,陈家杰。传销窝点的同案被告范世峰、周志亮、宋卫志(均被判刑)共同殴打拷打孙。陆毅对孙拳打脚踢,用擀面杖击打孙的胸部和背部。他不顾孙跪下来求饶,强迫孙蹲在地上,并指示宋维智、周志亮、赵坚、葛云峰。在此期间,孙1多次昏迷,陆毅用冷水浇醒孙,并继续暴力。当天19时左右,孙1被拷打昏迷后,陆毅带赵坚、葛云峰、朱焕慧离开。此后,在陈家杰的指导下,范世峰、宋维智、周至亮继续殴打和体罚孙。当发现孙昏迷不醒时,陈家杰等人对孙进行了抢救,然后将已经死亡的孙1送往了医院。治疗。次日凌晨0时左右,陈家杰在医院等待民警前来处理时被逮捕。范士峰、周志亮、葛云峰、赵健、朱华慧也分别在出租房中被捕;同月17日、20日,宋伟志、陆毅分别被抓获。经鉴定:由于外力钝化,导致多发性软组织挫伤和外伤性休克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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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毅为了迫使他人加入非法传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手段极端残忍,后果严重。在共同犯罪中,陆毅组织、指挥他人,并亲自殴打被害人。暴力是最长的,也是最暴力的。它在造成受害人死亡中起着最重要和关键的作用。犯罪最突出的正犯,社会危害性严重,应当依法处罚。一审、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可靠、充分,定罪准确。对陆毅的判决是恰当的。审判程序是合法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46条、第250条的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第350条(1)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应用刑事诉讼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这项裁决如下:

    批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云兴中第528号维持对被告人卢毅故意伤害和剥夺政治权利的一审死刑判决。

    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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