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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是如何被认定的?

发布时间:2019-04-18

    【前言】

    房子不仅是一处财产,更是家的象征,许多人奋斗多年,不过就是为了能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能有一处属于自己的家。房子的问题,也始终是大众关心的话题,正因为关注度高,有些别有用的小人便开始在房子上打起了主意!最近在南京发生了一起奇怪的事情,房子出租,租客也已经入住,房东却不知情,这是怎么回事呢?下面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案情】

    贺先生是南京浦口几处房产的“二房东”,并长期从事房屋租赁的业务。最近,他发现自己租用的几间房屋实际上已经搬进了一个租户,但他没有自己租出去。何先生急忙报警。经过警方调查,发现该房屋诈骗案的犯罪嫌疑人实际上是何先生的微信“朋友”,是以前与他合作的中介人员李先生。没想到,李某冒充这些房子的房东,将七套房子租出去,骗得了近2万元。

    今年8月初,浦口市公安局管辖的派出所收到了贺先生的报告,说他的房子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出租的。警察赶到现场后,贺先生告诉警察说他是房子的“二房东”。那天他带房客去看房子,发现房子里有人。但是我从来没有把房子租给这个房客,更不用说收到租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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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客小张声称,他三天前从房东李某那里租下了这所房子,并支付三个月的房租及押金给李某共计三千块钱。后来,小张拿出了租赁合同。那么,把何先生的房子租给小张的李先生是谁呢?警方怀疑李某利用何先生的房屋进行房租欺诈。何先生告诉警方,李某本人认识他,是以前与他共事的中介人,他和李某仍是微信的“朋友”。

    确认李的身份后,办案的警察来到中介公司,由何先生提供工作,得知李已于今年4月辞职。在从他的原始同事那里获得线索后,警察找到了李的住所。8月14日,警察在其家中将李某抓获。

    在李先生提起诉讼后,他承认自己经常见到“朋友”。何先生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了有关出租房屋的信息。由于他与何先生一起工作,李先生知道他已将房门钥匙放在门的地板垫下面的习惯。知道何先生的房子钥匙存放在哪里后,李有一个假装自己是房东并出租何先生的房子的想法。

    这样,李先生复制了何先生朋友圈的住房信息,并将其发布在了在线房屋租赁平台上。由于李的租金价格较低,因此“生意”非常火爆。在不到半个月的时间里,李先生出租了何先生的7套房子,骗了近2万元。目前,李某已被刑事拘留,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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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法】

    诈骗罪是如何被认定的?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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