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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刑事辩护很多不是很了解法律的人可能不知道什么是刑事辩护,今天北京刑事辩护网小编就来和大家分享一下什么是刑事辩护,刑事辩护的流程都是有哪些。
刑事辩护是刑事被告人可以自己为自己辩护,也有可以聘请专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刑事辩护律师认为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随着他(她)参与刑事诉讼范围的扩大而日渐突出。其实对于一些辩护人来说一些刑事辩护,不仅仅可以在一些刑事审判中为刑事被告人辩护,而且可以在起诉阶段、甚至于可以在侦查阶段为刑事被告人提供一些法律帮助。
那么现在我们就来看一下关于刑事辩护的一些辩护流程吧
1.辩护律师需要在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应当上交关于上述人员名单,注明身份、住址、通讯处等,并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在开庭前提交人民法院。
2.律师接到开庭通知书后应按时出庭,如果有什么原因或者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出庭的,应当及时与该法院联系,并且需要申请延期开庭:律师收到两个以上开庭的通知,只能按时参加其中之一的。当然如果在庭审前律师发现重大证据线索,需进一步调查取证或申请新的证人出庭作证的;由客观原因律师无法按时出庭的。
3律师在开庭前三日内才收到出庭通知的,有权要求法院更改开庭日期。
4.刑事辩护律师协助被告人提出是否回避的申请。
下面就来和北京刑事辩护网小编一起来看一下一些刑事技巧吧
1、性质上的酌定情节。比如这些例子,司法实践中同是受贿罪,对被动收贿者的处罚往往轻于主动索贿者,间接故意杀人的处罚也轻于直接故意杀人。
2、需要根据一些主观恶性程度而定。民事纠纷引出的刑事犯罪相对于偶发的刑事犯罪,而对于一些突发性犯罪相比于预谋性犯罪,出于义愤的犯罪相对于无缘无故的犯罪,处罚都轻重有别。
3、犯罪后因交代罪行或退赃而形成的酌定情节。例如,某地区走私受贿案中市委书记陈某受贿110万元,与当地海关关长杨某受贿180万元,依法应当判处死刑,但法院考虑他们积极退赃,两人都被判了死缓,让陈某和杨某中“捡回一条命”。又如,陈某之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数额特别巨本该判处死刑,但法院以其“案发后投案自首并坦白交代罪行”为由,轻判其死缓,留其一命。
4、犯罪次数上的酌定情节。相对于惯犯的偶犯,相对于累犯的初犯,都是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5、实得利益方面的酌定情节。湛江走私案中,副市长杨某走私普通货物罪,本该判死刑,法院考虑其“并非走私货主”,乃轻判其死缓。
6、量刑平衡方面的酌定情节。很多法院往往都要考虑上级法院和本院对同类案件的量刑,还要考虑同案各被告如何拉开档次的问题。我们评价法院的判决实际上一般将一些主犯分成“严重的主犯”、“一般的主犯”、“次要的主犯”等三种情形,量刑拉开了档次。其他案件对从犯按排名顺序拉开量刑档次,也不在少数,实际上是将从犯分成了“严重的从犯”“一般的从犯”“次要的从犯”等多种情形。这也是刑事案件中,为何常出现主犯之间量刑不同、从犯之间量刑也不同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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