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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在KTV唱歌的时候认识该KTV的女服务员小芸。某日晚,小芸邀请小明到KTV来唱歌,唱完歌后,小明带着小芸去市区酒吧。次日凌晨3时左右,结束后,小明欲与小芸发生关系,便趁小芸醉酒状态以送其休息为由带其去酒店开房。因酒店客满,小明遂驾车带小芸前往自己的住处。
在行驶至所住小区附近时,小明停车趁小芸醉酒的时候,以暴力方式欲强行与小芸发生关系。
由于小芸的反抗,小明未能发生关系,且被小芸咬伤。最终,小明无奈让小芸穿好衣服后,安排出租车送其回家。
小芸在出租车上报警,小明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小明家人赔偿小芸各项损失人民币8万余元,小芸对小明的行为表示谅解。经法院一审审理,判处小明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案件分析:
小明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属于强奸未遂,本案中小明以强奸罪的主观故意,在小区附近以暴力手段试图与小芸发生关系,其行为符合《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因此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因小芸反抗并咬伤小明,使得小明无法发生关系,属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因此小明构成强奸未遂。
对小明判处一年九个月的刑期,也是于法有据,本案中,小明属于强奸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小明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且认罪认罚,案发后其家人积极赔偿小芸并获得小芸谅解,加之小明系初犯、偶犯,因此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小明家人已经赔偿小芸8万余元并获取了小芸的谅解,为何小明还被起诉判刑呢?
犯罪嫌疑人或者家人赔偿被害人,与其达成和解协议,履行的是民事责任,而犯罪分子被判处刑罚是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是两码事。履行民事责任赔偿的对象是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是公权力,也就是司法机关,因此,只要是犯了罪,即便当事双方“私了”了,也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并不是任何案件都可以和解!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只有两类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一种是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另一种是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此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一旦达成和解,会有以下效力:公安机关可以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所以,很多案件发生后,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并争取获得谅解,也是为了能够得到宽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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