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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汽车司机李在路上开车行驶,遇到骑电瓶车的张,李按喇叭示意张让路,张拒绝为其让路,这大大激怒了李,李开了几公里的车追张,最后把张撞飞,导致他头部受伤死亡。
分歧
在这个案例中如何描述司机李的行为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了以危险手段危害公共安全罪。汽车司机李故意在城市的街道造成交通事故,追逐电瓶车车主,它可能会导致电池车失去控制,威胁其他驾驶车辆的安全,导致人身和财产数目不详的损害。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肇事司机李故意用车辆撞击了电瓶车。主观方面,他知道他的行为会导致电池车索赔某种伤害。在客观方面,他进行追逐和冲撞,也造成了有害的后果,导致张死亡;主客观两方面,一方面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刑事构成,应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分析
这里主要分析第二种观点,原因如下:
首先,危险手段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通过故意放火、放水、爆炸、放置危险物品等危险手段以外的其他危险手段,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本案例中,汽车司机李某追逐、撞击等方式撞击蓄电池车,虽然会危害公共安全,但不等同于放火、破水、爆炸、投掷危险物品等危险程度;同时,李某主观并无危害公共安全的意图。因此,它不应被视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地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汽车司机李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应被判故意伤害罪。
北京刑事辩护网小结:
冲动是魔鬼,李的行为必将受到刑法的惩治,这里小编要提醒各位朋友,路怒症是病,要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不要触犯法律的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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