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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公共财物不可随意损坏,尤其是因为一己之私故意损坏的,将会因此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
案件详情
陈某是某采石企业的销售经理,他的工资与当月销售业绩高低相挂钩,2017年的11月份,陈某所工作区域的农村公路管理局设立了限高架在陈某所在公司运送砂石的必经之路,导致一些来往的大型车辆无法通行,这直接就影响了当时还是销售经理的陈某的销售业绩,其工资收入大幅度下滑。
收入的持续减少使得陈某升起了私自拆除限高架的歪心思,一念既起便再也降不下去了,陈某当即召集了蒋某同、王某春等“好朋友”商量对策,并最终决定由王某春负责联系电焊工、找氧气焊割工具。
一个星期后的某天晚上9点,陈某和同伙蒋某同、王某春驾车来到限高架处,先将限高架立柱用氧焊切割,然后几人合力向北侧推倒限高架。经造价认定,被故意损坏的限高架价格为19112元人民币。
陈某被抓捕归案后,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毁坏的限高架的损失也已经得到赔偿。
案件分析
定远县人民法院接收并审理此案,法院审理后判定,被告人陈某与他人故意损坏公共设施,设施价值1.9万元,陈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损坏财物罪,遂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同伙蒋某同和王某春另案处理。
【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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