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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炮后发微信红包,是嫖娼吗?

发布时间:2016/7/29 6:56:16

    摘要:约炮后发微信红包,是嫖娼吗?以下是改编自网友的真实体验。请不要登记入住。为了保护个人隐私,本文中所有人名均作了更改。

    小明:李律师在吗?我因为约会被逮捕了,我感到非常的沮丧,我想提起行政诉讼!

    李律师:情况怎么样?详细说下。

    小明:我在微信上遇到了一个女网友。聊了一会儿,我们去开房。结果以卖淫罪被逮捕。

    李律师:你有支付吗?

    小明:没有啊,吃饭了就开房。我付的饭钱和房子的钱。

    李律师:送钱要慎重,比如红包。

    小明:给了微信红包。那女孩出去之前不应该先发个红包吗?

    李律师:一共发了几个微信红包?

    小明:不多,才500块!

    李律师:老兄,你的约炮费用可不低啊!

    小明:…

    那么,发送微信红包是嫖娼吗?这实际上是一个非常模糊的法律问题。要理解这一问题,首先必须厘清与之相关的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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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卖淫、嫖娼是指同性之间、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的不明确的性关系。从主观的角度来看,妓女与嫖客发生性行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赚钱,而不是为了情感、激情或生理需要。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卖淫嫖娼和卖淫的人已经达到了14岁但不到16年,那些已经达到16岁而不到18岁第一次在卖淫和嫖娼,或迫于生活第一次卖淫,等应当拘留少于5天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卖淫、嫖娼的,除依法接受治安管理处罚外,可以依法接受拘留、教育;

    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卖淫、嫖娼的,予以拘留、教育,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但怀孕、哺乳一岁以下婴儿的,或者70岁以上的人卖淫、嫖娼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时,应当注意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人身权、隐私权。被抓卖淫、嫖娼的,强制接受性病检查。性病患者必须接受强制性治疗。

    目前,对于卖淫嫖娼的认定,权威观点认为“利润”不仅包括金钱,还包括财产或其他物质利益。大多数人也同意这个观点。在实践中,只要涉及金钱、财产或其他物质利益,公安机关将其认定为卖淫嫖娼行为。这种观点显然有问题。

    金钱和财产的交换并不一定属于卖淫和嫖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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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在约见过程中所发生的吃饭、开房费用属于日常生活的正常费用,与是否卖淫、嫖娼无关。

    男人在约会过程中给女人买的礼物,或者微信红包,当然不属于用金钱或财产作为性媒介的情况。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没有金钱和物质的支持,约炮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公安机关在侦查此类案件时,应当根据当事人双方的供词、手机通话记录、微信红包的具体数额,进行综合判断,区别对待。不要冤枉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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