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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他人该如何量刑?

发布时间:2016/3/27 17:44:32

    一审被告人何先安,男,汉族,1978年7月2日出生,浙江省象山县人。他受过初中教育,当过工人。他住在浙江省象山县。他于2015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5日被逮捕。他现在在江苏常州监狱服刑。

    4月24日,发现他西安国安故意伤害的犯罪被判十年监禁。宣判后,何宪安提出上诉。2018年5月11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苏兴忠第512号刑事判决书(2017),判决何先安犯有故意伤害罪,改判8年有期徒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向苏剑诉第一审刑事抗议兴康[2018]4号8月2日2018年,声称他原来西安国安的试验发现,被告犯有阴谋投降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由于量刑不当,他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抗议。经再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8日发布(2018)苏兴康第5号刑事判决书,撤销了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6)苏兴初第254号刑事判决书,江苏,江苏苏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5年邢钟512号刑事判决被告发现他西安国安犯有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八年的监禁低于法定的句子,并提交法院依法批准。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案件。审查现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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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查确认:原审被告人何先安为杭州蓝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吴中万达广场项目施工现场材料负责人。2015年12月6日7时许,杭州蓝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世邦园林公司员工在苏州市吴中区万达广场施工现场发生纠纷。后来,双方打了一架。在打斗中,何宪安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刺伤了受害人刘、谢、刘、沈等人。同年12月21日,刘在苏州中医院治疗期间死亡。经法医鉴定,受害人刘某某在胃、十二指肠穿透伤口修复后出现多处胃粘膜溃疡,导致上消化道大出血,最终死于失血性休克;谢某构成次要轻伤,刘某和沈某构成次要轻伤。医疗损害认定后,苏州市中医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刘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因果的力量是一个次要的原因。2015年12月22日,何先安在安徽省合肥市被公安机关逮捕。

    还发现,在原审一审期间,何先安与刘某的父母达成了赔偿协议。何贤安赔偿刘的父母44万元,刘的父母也向何贤安表示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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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先安在原审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两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应当依法处罚。原判认定何贤安构成投案,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否认何贤安构成投案。何先安没有其他法定减刑情节。何先安故意受伤致人死亡,本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针对这个案件引发的民事纠纷,他西安国安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后原谅了犯罪和刘的亲戚,和苏州中医医院的诊断和治疗中某些缺点,他西安国安可以判一个点球低于法定处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是合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38条,裁定如下:

    经江苏省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批准苏兴康第5号决议,对原审被告人何先安犯有故意伤害罪,判处法定以下有期徒刑8年。

    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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