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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女子熟睡叫来朋友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吗?

发布时间:2018/2/14 19:19:24

    [案例]2019年9月12日晚,姜遇到了刚从酒吧出来的女子陈。两人到旅馆开了房。发生关系后,姜趁陈睡着了,给好友王发微信,并告诉王:“我这里有个女人,你想来玩吗?”王乘出租车来到了酒店。姜把房卡给了王,并告诉王:“进去后不要开灯。”如果你想开灯,也立即关灯,保持房间黑暗。”王进入房间后,与正在睡觉的陈发生了性关系。后来,陈发现躺在自己身边人不是姜,所以他报了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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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共同犯罪

    二人以上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根据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共同犯罪中各参与人的分类从理论上可以分为实行犯、教唆犯和帮助犯。

    在量刑方面,分为主犯量刑、从犯量刑和强制从犯量刑。这也是我国刑法对共犯的分类。实际上,定性分类和量刑分类混在一起,不利于准确识别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参与人的作用。

    在这个案件中,姜和王共同犯罪。

    姜和王涉嫌强奸,是共同犯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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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这起案件中,陈与江发生性关系,完全是出于陈的意愿。因此,它不构成强奸罪。问题是,当王利用陈睡着与他发生性关系时,他违背了陈的意愿,利用女性在深度睡眠状态下与他发生性关系作为强奸的手段,使女性处于一种不知反抗的状态,完全违背了妇女的意愿。

    强奸罪是一种侵犯妇女自主决定权的犯罪。女人发生性关系的对象、时间、地点和方式完全由女人自己决定。否则,违反刑法对女性的保护,有强奸嫌疑。

    姜涉嫌强奸并教唆他人。所谓教唆犯,是造成或加剧他人故意犯罪,进而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在这起案件中,王并没有强奸陈的意图。正是姜的指使,导致了王的强奸意图,并强奸了陈。因此,姜某的施暴者指使了该行为,姜是王强奸了陈的教唆犯。

    王是行为犯。行为犯是指直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人。行为犯因直接侵犯了法律利益,教唆犯通过行为人间接侵犯了法律利益而受到的惩罚最大。

    结论:基于以上分析,本案中,姜和王涉嫌强奸,属于共同犯罪。姜是教唆者和从犯,王是行凶者和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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