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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律规定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6/5/18 5:50:35

    罗某奇(已判刑)因琐事与南宁市民主路凤巢99娱乐汇员工胡某一积怨。2014年6月4日2时许,罗某奇纠集曾某北、阿南、阿东(另案处理)及被告人蒋某西、柳某三等人携带由蒋某西等人自制的爆炸物、钢管来到凤巢99娱乐汇门前预谋对胡某一进行报复。当罗某奇等人看见胡某一、徐某二等人出现在凤巢99娱乐汇门前时,不顾门前聚集有20多名顾客及娱乐城工作人员,由柳某三拿出自制的爆炸物扔向胡某一等人所站的娱乐城门前,其他人拿钢管对胡某一、瞿军等人进行殴打,并致使瞿军等多人受伤。经法医鉴定瞿军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度。经对现场提取的金属碎片进行鉴定,从所送检材中均检出钾离子、氯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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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结果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西、柳某三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投放爆炸物,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西、柳某三犯爆炸罪成立。被告人柳某三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被告人蒋某西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是未成年人,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柳某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蒋某西,是立功,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在本案的中柳某三使用的爆炸物是由蒋某西等人制做,在共同犯罪两人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但蒋某西的作用相对较小。公安人员接到匿名群众电话,得知柳某三在家后,到家中抓获柳某三。被告人蒋某西、柳某三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依法从轻处罚。综观本案被告人蒋某西、柳某三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宣告缓刑。以被告人被告人蒋某西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柳某三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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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意义

    这个案子是由冤情引起的。在这个案件中,罗某奇召集了一群人,带着自制的炸药和钢管来到某娱乐会门口,预谋报复和他积怨的胡某一。被告蒋某西和柳某三也出于对兄弟的忠诚而参与。

    本案的被告是一名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初中没毕业就不上学,不工作,不读书,整天无所事事。他对自己要求不严格,被恶劣的社会风气所驱使。父母忙于生计,无暇照顾和教育子女。

    他们之所以犯罪,是因为他们年轻,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缺乏社会经验,判断是非能力差,没有独立的意见,容易相信别人,重视自己的忠诚,法律意识薄弱。做事不考虑后果和缺乏自制力是他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我希望通过这一课,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改正自己的行为,努力学习文化知识,成为一个守法、自立的公民。父母要注意管教未成年子女,引导他们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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