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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开车故意去撞酒后驾车的人让对方拿钱了事儿,二人分工物色敲诈对象,碰瓷敲诈被害人,事成后分钱。日前,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被告人武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案件详情:
2018年11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武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直港大道某烧烤店吃夜宵时,发现以前的客户兰某也靠车在此吃饭,便邀约其喝酒。随后将此情况告知了被告人蒋某某。蒋某某遂驾驶车辆到现场蹲守。兰某酒后驾车回家,蒋某某驾车一路尾随,当兰某驾车行驶至杨家坪环岛兴胜路保利时代广场门口时,蒋某某故意追尾兰某的车辆。在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时,蒋某某多次扬言报警处理以对兰某进行威胁,敲诈兰某10500元,蒋某某分得5500元,武某分得5000元。
2018年12月19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武某在大足区滨河路一家餐馆内发现被害人段某等人在就餐、饮酒。一辆白色越野车停在店外,他打电话给被告蒋某某、蒋某某开车到现场看管。段某喝了酒开车回家,蒋某某开车跟了上去,武某也开着另一辆车跟了上去查看情况。段某驾车驶往大足区北环二路玉树林峰小区车库入口时,蒋某某故意跟在某辆车后面跑。在双方协商赔偿时,蒋某某多次威胁要报警威胁段,向段某勒索39000元,蒋某某勒索38000元,吴某勒索1000元。
2018年12月26日,被告人蒋某某、武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二被告人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律规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相关法律规定,索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多次索取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监视,并处或者罚金;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罚金。
案件分析:
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武某以非法持有目的采用碰瓷,利用受害人饮酒后害怕报警的心理,以及以报警相威胁的心理,强行向受害人勒索钱财。金额比较大。这种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法院根据两名被告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他们的认罪、悔过,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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